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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YLM)簡介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YLM)是台灣一家專業在全系列彎管機 & 管類加工設備的製造服務商. 成立於西元1976年並擁有約47年的智慧型全自動金屬彎管機製造經驗,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YLM)總是可以達到客戶各種品質的要求.

企業社會責任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權政策

穎漢支持並自願尊循國際認可之人權公約,包含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 、聯合國工商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Qrganizations)公約的各項人權框架與精神,絕不參與任何漠視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並依據上述文件的指導原則,加強提昇內部同仁與利害關係人的人權意識。

穎漢科技人權政策適用於穎漢科技及轉投資之子公司。此外,我們也會用同樣的標準期許穎漢科技供應商符合本政策的精神與基本原則。

根據穎漢科技的企業營運項目,我們特別關注以下人權,並提出對應政策以利內部相關行動方案的推展,以融入於企業文化與價值鏈之中:

我們致力於提供員工安全的工作環境;落實薪酬與升遷機會的公平性,並確保員工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政治傾向及其他受適用法律保護的任何其他狀況而遭受歧視、騷擾或任何不平等的待遇。

我們遵循相關法規、透過各種預防措施及防護設備,持續改善工作環境的安全與衛生條件,致力於降低職業災害的風險,並禁止任何形式之強迫勞動與使用童工,以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穎漢科技總經理
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第一條 政策條文
        一. 污染預防、危害控制與節能減廢;提升環安績效。
        二. 建構環安衛的文化;營造安全舒適工作環境。
        三. 強化環安衛管理;降低安全風險及環境衝擊。
        四. 符合法令規章與其他要求。
        五. 建立良好溝通機制 ; 持續員工教育訓練。
        六. 研發以為環境而設計生產低環境負荷的產品。

第二條 本政策經總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條 本政策於民國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制訂。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爰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之「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 本守則之範圍包括本公司及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需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及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三 條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之管理與營運。
第 四 條 本公司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區分為以下各層面: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二章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並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第 五 條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定期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本公司之董事會宜由下列各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一、 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二、 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聲明。
三、 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
第 六 條 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可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執行;設置後應定期每年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成果。
第 七 條 本公司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善適時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八 條 本公司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 九 條 本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一、 避免從事違反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 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 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 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 十 條 本公司將不定期辦理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前條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三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將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之環境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 建立可衡量之目標,並定期檢討該等目標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 定期檢討環境永續宗旨或目標之進展。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設置專責人員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並舉辦公司內部環境教育課程。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 十六 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將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本公司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免,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將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依實際需要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第四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國際公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包括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雇傭與就業歧視等,不得有危害 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本公司之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立適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確認其雇用政策無性別、種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落實報酬、雇用條件、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將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並實施公司內部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為員工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發展培訓計畫。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建立員工各項溝通對話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秉持對產品負責與行銷倫理,落實並保障其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為維護客戶基本權益,提供客戶直接即時的客訴管道,並尊重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對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評估與管理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聘用適當人力,以提升社區認同。
本公司可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費專業服務,參與關於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五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
二、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 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定之履行目標及措施。
四、 企業社會責任之實施績效。
五、 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依相關法規要求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其內容宜包括如下:
一、 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之政策。
二、 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 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 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成效。
第三十一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制訂。

本守則業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報告在案。


穎漢科技企業社會責任執行狀況

年度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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