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参与守则
颖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参与守则
颖汉科技在国内、外的每一个营运据点,都支持与鼓励高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藉由利害关系人参与及关键性议题辨识的过程,可以让我们与社会更紧密地连结,使利害关系人的声音更容易被发现,并纳入公司经营策略考量,以提高公司资讯揭露的透明度及完整度,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第1条 |
(订定目的) 颖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属各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将利害关系人参与及关键性议题辨识的过程予以制度化,依据本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第二章「落实推动公司治理并尊重利害关系人权益」,特订定本守则。 |
第2条 |
(适用范围) 本守则之适用范围及于本公司之子公司暨合资公司,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机构或法人等集团企业与组织。 |
第3条 |
(利害关系人定义) 本守则所指称之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媒体、社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 |
第4条 |
(实施策略) 本公司于实施本守则时,应先鉴别利害关系人的重要程度,进而决定该利害关系人之参与程度,最后决定与其之互动方案。 |
第5条 |
(鉴别利害关系人的重要程度) 鉴别利害关系人的重要程度时,可依据以下六项原则为考量,若该利害关系人在各项皆具有较重要的地位,则表示其应为公司较优先考量之利害关系人;反之则否。 (一) 责任:指本公司现在或未来可能对这类利害关系人负有责任。 (二) 影响力:指能对本公司产生影响或具有决策能力的利害关系人。 (三) 亲近度:指与本公司维持长期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四) 依赖性:指直接或间接依赖本公司活动与经营的利害关系人。 (五) 代表性:指能合法声明代表某一群体的利害关系人。 (六) 政策意图:指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政策和策略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
第6条 |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程度) 利害关系人之参与程度,可区分为三种:通知、咨询及合作。 (一) 通知:指本公司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平衡、客观及精确一致的资讯,协助其了解相关问题、选择、机会及解决方案。 (二) 咨询:指本公司于政策选择、制定时,应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建议或反馈意见。 (三) 合作:指本公司应透过程序直接与利害关系人共事,确保其顾虑及需要是持续被理解及考虑的。 |
第7条 |
(对利害关系人之回应) 本公司对不同参与程度的利害关系人皆应做出回应。 |
第8条 |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方式) 因应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参与度,本公司应推动相应之参与方式: (一) 通知:指本公司应透过新闻稿、报告书及网站等管道,告知利害关系人最新的进展。 (二) 咨询:指本公司应透过公共评论、焦点团体、问卷调查及网路等管道,搜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 合作:指本公司应透过组成委员会、论坛、投票等管道,确保利害关系人之意见反映在决策中。 |
第9条 |
(结果沟通) 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结果,应参考如下方式反馈给利害关系人: (一) 如有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应做会议纪录。 (二) 应将利害关系人反应之意见,提供给相关单位参考,并请其提出回应。 (三) 将回应结果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而搜集其对该结果的看法。 (四) 定期追踪决议事项,并将进度透过会议或邮件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 |
第10条 |
(利害关系人参与的风险) 下述是较常见的利害关系人参与风险: (一) 利害关系人针对参与的目的拥有不同的解读,且对参与过程所产出的结果有不同的期待。 (二) 利害关系人感觉在程序上收到排挤,例如由于地理位置因素而无法参与活动。 (三) 利害关系人无法拥有足够的时间完全贡献己见或提出疑虑,例如较短促的时间排程。 |
第11条 |
(管理利害关系人参与的风险) 为避免利害关系人参与所导致的风险,应考量下列事项: (一) 应将每次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活动做清楚的说明,并在过程中不断提醒此次活动之目的,及预期产出的结果范畴为何,以确保利害关系人拥有一致的共识。 (二) 针对每个利害关系人参与之活动,应尽可能排除在程序上可能导致的排挤效果,若条件允许,则至少提供两种以上参与管道。 (三) 一旦发现有任何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参与风险,应立即厘清问题源头,并与利害关系人保持沟通,讨论解决方案,直到确认问题解除。 (四) 应定期检视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过程是否有瑕疵,并因此设计改善方案。 |
第12条 |
(协助利害关系人能力建置) 为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充分支持公司运作,应持续提升利害关系人的能力,可建立如下的制度: (一) 定期提供新的产业讯息及发展。 (二) 提供经验分享与交流的管道,如互动网站。 (三)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教育训练或线上课程。 |
第13条 |
(经验分享) 公司各单位与各利害关系人接触及互动的经验,应透过下述系统化的资料建置及分享,让公司同仁能互相交流并从中学习,进而一同成长、创造更好的利害关系人关系。 (一) 设立公司内网的专属互动网站。 (二) 将报告流程标准化。 (三) 举行内部会议,让各单位能互相交流、分享案例。 |
第14条 |
(绩效指标) 为求持续改善与利害关系人之互动及关系,各阶段皆应订定如下绩效指标并按时检视,若未达成则应提出具体改善方案。 (一) 与利害关系人互动的频率。 (二) 利害关系人针对其关心的议题做出回应的比例。 |
第15条 |
(权责划分) 本公司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将其结果进行呈报,列入年度工作管理与考核。 |
第16条 |
(实施与修定) 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